公同共有土地謄本

公同共有可以理解成一種「不分你我」的狀態,最常見到形成「公同共有」狀態的樣貌,就是繼承了,在繼承開始後,假設有三筆土地,辦理繼承登記時也沒有協議分割,那就以公同共有的狀態存續。

首先,必須先釐清我們手上有的土地或房屋「持分」是屬於「分別共有」還是「公同共有」。 這時請拿出土地、建物之權狀或謄本,確認上頭所記載的權利範圍為何,若純粹標示幾分之幾者(如:2分之1、10分之3),就是分別共有;而載明公同共有幾分之幾者(如公同共有1分之1、公同共有2分之1),則為公同共有。

答:依民法規定,土地謄本原本的所有權人會是父親,必須先辦理繼承登記,讓全體繼承人變為所有權人(即公同共有),而辦理繼承登記不需要全體繼承人同意,僅由單一繼承人逕向地政事務所

類 別:公務信箱. 親愛的民眾您好:. 臺端所詢之事,答覆如下:. 一、有關辦理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所需文件如下:. 1、 登記申請書。. 2、 登記清冊。. 3、 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與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 (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於部分繼承人申請登記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時,未能會同之繼承人得以曾設籍於國內之戶籍謄本及敘明未能檢附之理由書代之

公同共有土地謄本

公同共有土地該如何辦理轉成分別共有土地? 參考解答: 依民法規定,土地謄本原本的所有權人會是父親,必須先辦理繼承登記,讓全體繼承人變為所有權人(即公同共有),而辦理繼承登記不需要全體繼承人同意,僅由單一繼承人逕向地政事務所辦理即可。

公同共有之土地 ,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利益,得就公同共有土地之全部,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 以郵電申請發給登記簿或地籍圖謄本 或節本者,應另繳納郵電費。登記規費之收支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第 47 條

小弟終於完成繼承程序了!不過土地登記謄本上我是與其餘10位親戚權力範圍皆為「公同共有一分之一」。應該沒有辦法再做裁判分割了吧!這一塊土地19坪左右。這樣子我後續還有哪些事情可以做?這一塊土地地上物原來就是叔叔的,我想把我的部份給我叔叔,該如何做會比較好?(房地產資訊 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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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繼承人之應繼分(公同共有)可否拍賣? :: 李郁霆律師&蔡如媚律師
  • 釋字第 562 號
  • 購買共有土地是否必須全部共有人同意出售,始可辦理過戶登記
  • 分別共有與公同共有併存之共有土地或建物,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處分全部土地

因為公同共有不動產關於權利範圍之記載,都是寫「一分之一」,不論地籍謄本或拍賣公告,都是如此記載,第三人無從判斷繼承人有幾個,也無法判斷潛在應有部分是幾分之幾,對拍定人權利有所影響。. 所以正確的作法,應該是 法院可先查封公同共有「權利

釋字第 562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92 年 07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公報 第 45 卷 8 期 37-44 頁. 司法周刊 第 1142 期 1 版.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十六)(99年5月版)第 135-146 頁. 考選周刊 第 924 期 2 版. 法令月刊 第 54 卷 8 期 93-94 頁.

由於日據時期土地登記簿謄本,共有人之住址為日據時期之番地,雖可以該番地查得現行之戶籍地址,然仍有無從查證或因登記錯誤致無從查證者。 例如:土地登記簿謄本,僅記載”港町十三番地” ,經查詢戶政機關卻發現無人於該地設籍,形成土地謄本上有記載共有人之姓名,卻無從查得其生存

分別共有與公同共有併存之共有土地或建物,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處分全部土地或建物時,同意處分之共有人數及其應有部分計算方式。. 日期:110-01-06 點閱:84. 內政部109年12月29日臺內地字第1090266307號函. 一、(略)。. 二、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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