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督促程序自動化平臺

督促程序部分修正條文已於104年7月3日生效,依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為因應此項修正,本作業平臺已完成建置夾帶「釋明請求之證據」檔案功能,以供聲請人於聲請時檢附相關釋明文件。

為加速支付命令核發流程,司法院建置「 督促程序自動化線上作業平臺 」,提供「金融機構」及「電信業」使用。. 發布日期:105-11-07. 更新日期:109-11-11.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非訟事件處理中心. 認識本院. 本院沿革. 關於院長. 本院組織. 本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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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公報 57 卷第 第8 期 2015 年8 月 227 司法院 令 修正「督促程序使用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第五條、第八條及第十 一條。 附修正「督促程序使用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第五條、第八條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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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將支付命令之聲請傳送至司法院督促程序自動化作業平臺 (下稱作業 平臺)。 第 6 條 因使用線上繳費機制繳納聲請費所生之費用,由聲請人自行負擔,並應注 意下列事項: 一、以活期存款帳戶扣款者,該帳戶所屬銀行,須已參與全國繳費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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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程序使用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第二項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金融機構或電信事業使用電腦設備,向法院聲請依督促程序 發支付命令之事件。. 第三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金融機構:指

三、將支付命令之聲請傳送至司法院督促程序自動化作業平臺(下稱作業 平臺)。 〔立法理由〕 配合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修正公布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第二項規定 :「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三、將支付命令之聲請傳送至司法院督促程序自動化作業平臺 (下稱作業 平臺)。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第 511 條 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三

三、將支付命令之聲請傳送至司法院督促程序自動化作業平臺 (下稱作業 平臺)。 第 6 條 因使用線上繳費機制繳納聲請費所生之費用,由聲請人自行負擔,並應注 意下列事項: 一、以活期存款帳戶扣款者,該帳戶所屬銀行,須已參與全國繳費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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